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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复建热凸显法律缺失评论石生毛蕨

2022-08-05

“古城复建热”凸显法律缺失【评论】

11月21日消息:年初,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游客与凤凰古城接待能力不足的矛盾,湖南凤凰古城拟投资55亿元,建设一座完全模仿凤凰古城,名为“烟雨凤凰”的新镇。

近年来投资仿古“古城”成了热点,有的嫌原有筑太小太破推倒重建,其实,对游客产生吸引力的是保留了尽可能多原汁原味的古城,而不是不伦不类的仿古建筑,有专家则担心法律缺失致使“假古董”遍地开花。

日前,北京宣布启动“名城标志性历史建筑恢复”,受到公众和专家质疑。而河南、湖南、山西等地也先后提出古城复建计划。

有专家认为:保护现有文物更加重要,虽然“古城复建”的初衷在于重现文物,但是真实性和完整性才是文物的生命所在。而真实与完整包括文物与周围环境的自然协调。花费巨资来恢复文物的“原貌”,或将毁坏的文物一砖一瓦地“异地迁建”,都不能算作真正的文物保护,应对历史建筑和街区的遗址保护专项立法,否则,古城真古董就变成“假古董”。

资料

国外如何保护古城?

在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认识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历史上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建筑,如住宅、作坊等。以后又从这些单个的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周围的历史环境,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

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一段恢复,经济复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推土机改变着城镇的面貌,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每一栋建筑,其价值可能不足以作为文物保护,但它们形成的整体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

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法国现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

对老城区的交通,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外围修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国在1967年颁发《城市文明法》,规定要保护 “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首先考虑的是地区的“群体价值”,包括了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至古都等。保护区的规模有古都中心区、广场,还有传统居住区村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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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和“仿古”风潮

“拆旧”和“仿古”的大戏正在我国数十个城市加速上演。

据统计:我国正有不少于30个城市已经、正在加入这一古城重建风潮。少则数亿、多则上百亿的古城重建项目正在实施。这背后,部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命运岌岌可危,历史文化街区也是频频告急。“仿制古城”正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独特风景,一些城市随着旧屋及其周边道路的拆除,如山东聊城古城的历史文化街区的原貌化作瓦砾,然而,在当地政府的计划里,这些看似古色古香的“古城”制品,不仅替代了旧城脏乱差的面貌,而且寄予着地方“旅游业发展龙头”的期待。

在这场激荡着中国城市的拆旧与仿古的热潮中,山东聊城并非孤例。自1982年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公布至今,共有119个城市已荣膺这项桂冠。现在,山东肥城“春秋古城”项目开工奠基,计划总投资60亿元,2012年8月,河南开封爆出千亿打造古城新闻,力争四年内重现北宋汴京繁华。

近日,滇池湖畔的昆明市晋宁县,投资220亿元的“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文化旅游名城”破土动工。昆明市宣布,要“确保3年时间再造一个古滇国”。对于地方政府大搞古城重建的动机,许多专家认为,很少是为了文物保护,大部分是为了搞旅游、搞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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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缺失导致“仿古热”

面对古城复兴工程热,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权力过大、缺少科学论证程序、政府任期内追求政绩等是主要原因,现有法律很难限制。因为很多情况下开发方案的提出属于审美问题,但是,在规划方案的专业性、科学性、透明性方面立法进行程序控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有专家建议在《旅游法》中恢复旅游功能区规划条款。“恢复”,是指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旅游法》草案的讨论稿中,曾经有过相关规定。法学专家杨富斌认为:讨论稿中有一章名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功能区规划、跨区域规划、项目规划、规划单位和人员资质、旅游资源保护要求、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旅游资源开发与当地居民利益关系等,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但是,因旅游资源涉及部门多,内容较为敏感,最后修改为现在的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而且内容上只保留了较为模糊的“旅游发展规划”,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旅游发展规划可以根据需要对旅游活动聚集的特定区域内的项目、设施和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国际旅游学会秘书长吴必虎建议在旅游法中恢复旅游功能区规划这一条款,以规制各个利益冲突方的法律关系。

吴必虎提出:现有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旅游资源立法,涉及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多种资源与环境立法。这些立法不少脱胎于立法法之前的部门法,其中隐藏了不少部门利益保护与寻租的空间,我国现代服务业与休闲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对原有立法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文物法对不可移动文物毁损后的重建、再现或活化,缺少相应的考虑,面对目前全国各地风起云涌的古城复兴工程,政府行为缺少引导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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